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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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財產管理,指有關財產之保管、登記、報告、修護、盤點、處置及其他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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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2條,「財產管理」指的是有關財產的保管、登記、報告、修護、盤點、處置和其他管理事項。這意味著該規則規定了對財產進行全面管理的相關措施和程序。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2條所描述的財產管理涵蓋了多個方面的工作。例如,保管指的是確保財產的安全和完整性,包括倉庫管理、安全措施等。登記指的是在相應的紀錄中將財產的相關信息進行記錄。報告則指的是財產管理部門向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提供財產情況的相關報告。修護則指的是對財產進行維修和保養,確保其正常運作和長期使用。盤點則是定期對財產進行清點和驗收,確保其數量和狀態與記錄一致。處置則是指對不需要使用或損壞的財產進行處理,包括出售、丟棄等。而其他管理事項則是指其他與財產管理相關的工作事項,如相關文件的處理、相關紀律和規定的執行等。 綜上所述,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2條明確規定了財產管理的範圍和內容,對財產進行全面的保管、登記、報告、修護、盤點、處置和其他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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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