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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1.2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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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財產指左列二類: 一、前美援或中美基金項下購置之財產。 二、本會依核定預算由國庫撥款購置之財產。 前項財產,其每件原價應在新台幣四百元以上,而耐用年限須達二年以上。但在本規則未實施以前已列為財產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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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財產管理,指有關財產之保管、登記、報告、修護、盤點、處置及其他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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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財產之由本會保管者,依屬類、名稱、型式及資料別編號,其由計畫執行單位保管者,依屬類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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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財產依據第一條分類分別編號如左: 一、美援或中美基金購置部份: 類別之編號A一-五 項別之編號A○一- 目別之編號A○一- 節別之編號A○一- 二、國庫撥款購置部份: 類別之編號B一-五 項別之編號B○一- 目別之編號B○一- 節別之編號B○一- 前項各種編號,作橫式之編列使成組號, (例 1.01.01.01.) 本條所稱編號之細目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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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登記應根據左列原始憑證表冊為之: 一、購置者其請購單、招標或比價或議價之單證、發票、驗收單、使用單位簽收單、財產增減單等有關憑證。 二、撥入撥出者其移轉清冊、財產目錄、借出單、收回單、財產移轉通知單、財產增減單等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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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根據前條之原始憑證,負責登記左列各種記錄: 一、財產備忘登記簿,依每一財產之連號 (Serial No.) 順序登記之。 二、倉存財產明細記錄卡,依每類財產之組號 (Code) 登記之。 三、IBM卡,依財產連號、組號、位置及其他有關之價值因素及數量因素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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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報告表根據IBM卡記錄編造之,計包括左列各種: 一、財產綜合統制月報表。 二、名稱別之財產明細表於需用時編製之。 三、位置別之財產明細表於需用時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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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應經常注意財產必要之養護,並作定期性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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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至少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實地盤點庫存財產一次,必要時並應隨時抽查或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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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美援及本會中美基金項下之計畫,其計畫雖已完成,而其業務繼續,對前條之財產有長期使用之必要時,本會得視其個別情形將該項財產以贈予或價讓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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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機關單位或計畫,其有利用本會財產之必要者,得借予之。有營業收入之機關單位,以價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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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借出財產之原屬破舊,久經借用單位修復使用,其目前殘值係由借用單位修復維護之結果者,得斟酌情形贈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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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庫存財產之業已陳舊不復需用者,得標售之。其已毀損者,依法報廢,報廢財產得標售、贈送、或銷毀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1.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