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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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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庫存財產之業已陳舊不復需用者,得標售之。其已毀損者,依法報廢,報廢財產得標售、贈送、或銷毀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20條,本會庫存之陳舊財產,如不再需要,可以通過標售的方式處理。而對於已經毀損的財產,則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報廢處理,報廢的財產可以進行標售、贈送或銷毀等方式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需要按照相關法律來進行。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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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本會庫存財產之業已陳舊不復需用者,得標售之。其已毀損者,依法報廢,報廢財產得標售、贈送、或銷毀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