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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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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借出財產之原屬破舊,久經借用單位修復使用,其目前殘值係由借用單位修復維護之結果者,得斟酌情形贈予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19條,如果該財產原本已經破舊,經過借用單位維修後的殘值,可以考慮贈予該借用單位。這表示如果借用單位對破舊財產進行修復並維護使其保有一定的價值,該借用單位可以獲得這部分價值作為贈與。然而,關於具體的贈予條件和程序,該規則並未提供進一步的細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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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本會借出財產之原屬破舊,久經借用單位修復使用,其目前殘值係由借用單位修復維護之結果者,得斟酌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