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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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財產價讓時,以折舊後之現值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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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18條,當本會的財產進行價讓時,應以折舊後的現值作為基礎進行評估。具體而言,該條規定要求以已經折舊過後的財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以確保價讓時能夠反映財產實際價值的變動情況。 例如,假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要將其一棟已經使用多年的辦公大樓進行價讓。根據該規則,該大樓的價讓價格將以折舊後的現值作為評估依據。這意味著在計算價讓價格時,會考慮該大樓的使用年限、折舊率等因素,以確定其實際價值,並作為價讓價格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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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