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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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登記應根據左列原始憑證表冊為之: 一、購置者其請購單、招標或比價或議價之單證、發票、驗收單、使用單位簽收單、財產增減單等有關憑證。 二、撥入撥出者其移轉清冊、財產目錄、借出單、收回單、財產移轉通知單、財產增減單等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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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7條,財產登記應根據左列原始憑證表冊為之,包括購置者的請購單、招標或比價或議價之單證、發票、驗收單、使用單位簽收單、財產增減單等有關憑證;撥入撥出者的移轉清冊、財產目錄、借出單、收回單、財產移轉通知單、財產增減單等有關憑證。 參考資料: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最新參考資料: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 制定日期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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