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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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財產由總務處負責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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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本會財產由總務處負責管理。依據此規定,經濟建設委員會的財產管理由其總務處負責。總務處即為該委員會內的相關單位,負責管理、保管、使用、收益以及處分該委員會的財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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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