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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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美援及本會中美基金項下之計畫,其計畫雖已完成,而其業務繼續,對前條之財產有長期使用之必要時,本會得視其個別情形將該項財產以贈予或價讓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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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進行釋義,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6 條之規定,如果前美援及本會中美基金項下之計畫已經完成,但對於該項財產仍然有長期使用的必要,經濟建設委員會可以依據該項財產的個別情形,以贈予或價讓的方式處理該財產。例子:假設經濟建設委員會在執行一項美援計畫期間所使用的設備已經完成了該計畫的目標,但該設備對於其他計畫或業務的延續仍然有必要,經濟建設委員會可以考慮將該設備以贈予或價讓的方式處理,讓其他計畫或業務可以繼續使用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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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