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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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美援及本會中美基金計畫行政經費項下購置及向本會借用之財產,應於計畫完成後由本會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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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前美援及本會中美基金計畫的行政經費所購置或借用的財產,在計畫完成後應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收回。這意味著這些財產只是在計畫執行期間暫時置於本會處理,當計畫完成後,這些財產應歸還給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作為其正式財產。作為範例,如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執行一項計畫期間向本會借用了一批辦公設備,當計畫完成後,根據這條規定,這些辦公設備應該歸還給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計畫行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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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