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盤盈或盤虧應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補為財產增減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14條,當盤點結果顯示財產有過剩或不足時,應該查明原因並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財產增減登記。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財產管理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例如,如果盤點結果顯示某個財產子項目虧損,管理機構應該調查並確定該虧損的原因,然後將其補為財產減資。同樣地,如果盤點結果顯示某個財產子項目盈餘,管理機構應該調查並確定該盈餘的原因,然後將其補為財產增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