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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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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盈或盤虧應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補為財產增減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14條,當盤點結果顯示財產有過剩或不足時,應該查明原因並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財產增減登記。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財產管理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例如,如果盤點結果顯示某個財產子項目虧損,管理機構應該調查並確定該虧損的原因,然後將其補為財產減資。同樣地,如果盤點結果顯示某個財產子項目盈餘,管理機構應該調查並確定該盈餘的原因,然後將其補為財產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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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盤盈或盤虧應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補為財產增減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