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13

快速跳轉

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至少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實地盤點庫存財產一次,必要時並應隨時抽查或盤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13條,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進行一次實地盤點庫存財產的工作。在必要時,還應進行隨機抽查或者盤點的工作。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財產管理單位能夠有效地管理和監控庫存財產,避免損失或濫用的情況發生。舉個例子,如果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發現某個財產項目的庫存量不符合記錄,或者發現有財產遺失的情況,他們應該立即進行抽查或者盤點,以確定問題的原因並及時採取適當的措施解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至少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實地盤點庫存財產一次,必要時並應隨時抽查或盤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