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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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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財產損壞而仍有利用價值者,應予修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規定,對於財產損壞但仍有利用價值的情況,應進行修復。這表示在該規則下,如果某個財產受損但仍然可以經修復而繼續使用,相關單位應負責修復該財產,以保持其利用價值。這條規則對於鑑定財產損壞程度、判斷是否值得進行修復以及修復的具體方式和程度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細節,因此依據現行最新法規,需要參考相關案例和裁判書以進一步解釋和應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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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凡財產損壞而仍有利用價值者,應予修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