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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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應經常注意財產必要之養護,並作定期性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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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11條,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有責任經常注意財產的必要維修,並且定期進行檢查。這表示財產管理單位需要保持財產的良好狀態,並確保其維護和保養,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可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以及相關法規。例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施行細則」等文件可能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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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