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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10 條
- 1.各機關應調查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並依調查結果,採取標示、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及其他防止健康危害或危險之必要措施。
- 2.各機關對於經依法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提供公務人員處置或使用。但其他法規已規定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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