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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聘任人員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議以政治學識具有特長或曾任政府高級職務或致力社會事業著有成績者充之。 有關行政之重要事項或問題,行政院院長得交由參議審議調查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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