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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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 ,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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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政府出版品是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的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這包括由政府出資或代表政府發行的各種出版品,如政府機關所撰寫的報告、學校教材、政府部門所發行的雜誌、文章合輯等。此處以政府機關為主要出版者或負責出版的機構,用公共資金或公共名義進行出版或發行,且包括具有連續性的出版物、電子出版品以及其他非書資料。最新相關的參考資料有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可以參考該法條的官方版本或政府相關機關的相關資訊和公告。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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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