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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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前項管理事項之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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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 3 條,政府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制定出版作業規範以及處理出版品的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同時,行政院所屬的一級機關應定期檢查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遵守前述管理事項的執行成果。 例如,行政院可能指定行政院新聞局作為專責單位,負責訂定政府出版作業規範以及管理政府出版品的編號、形制、寄存和銷售等相關事項。各機關、機構、學校則需按照規範執行,並由行政院所屬的一級機關進行定期的監察和檢查,以確保管理事項得到有效執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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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