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前項管理事項之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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