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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6.24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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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特訂定本辦法。政府出版品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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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 ,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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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定期查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前項管理事項之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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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編印出版品。 前項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及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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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辦理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相關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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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寄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前項寄存服務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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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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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國際交換工作,由國家圖書館辦理。必要時,各機關得自行辦理專案交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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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出版品銷售之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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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考會得就統籌展售之需要,函請各機關重製其庫存已罄之出版品。 各機關未能於前項函到一個月內提供時,應授權或取得轉授權,由行政院研考會重製展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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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前項報酬以金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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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辦法另定相關管理作業規定,並函知行政院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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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或團體出版、發行之書刊資料,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6.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