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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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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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7條,各機關發行的出版品除了根據相關法令所要求的分送外,還應該分別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兩份,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參考資料: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 7 條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 行政院研考會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 國家圖書館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 行政院秘書處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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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