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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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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前項報酬以金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各機關可以與團體、私人進行合作或委託他們出版、發行出版品,並且可以收取合理的使用報酬。根據該條規定,報酬原則上是以金錢形式支付,但如果必要的話,也可以用等值的出版品來代替報酬。這樣的規定可以促進政府與其他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並且確保機關能夠合理地獲得利益。在實際應用中,如果某個機關委託一個團體出版一本書籍,他們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交付一定數量的該書籍作為使用報酬。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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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前項報酬以金錢為原則,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