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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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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之第三人代履行時,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者,應即通知執行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找到與問題中所提到的「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3條」有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抱歉,我不知道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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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受委託之第三人於代履行時,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者,應即通知執行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