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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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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怠金時,應以文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義務人: 一、執行機關及義務人。 二、應履行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與其依據及履行期限。 三、處以怠金之事由及金額。 四、怠金之繳納期限及處所。 五、不依限繳納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當執行機關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0條或第31條的規定處以怠金時,應以書面方式明確指出以下內容並送達給義務人: 一、執行機關和義務人的身份資訊。 二、義務人應履行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依據該行為或不行為的法規以及履行的期限。 三、處以怠金的理由和金額。 四、怠金的繳納期限和繳納地點。 五、明確表示如果義務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怠金,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這個條文的範例可能是在執行某個行政處分時,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行為或不行為,因此執行機關根據法規處以了怠金。那麼,執行機關在這種情況下需遵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要求,向義務人發送文書,明確指出上述提到的內容。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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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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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怠金時,應以文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於義務人: 一、執行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