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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