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35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5條,當執行人員對於一個人進行管束時,應立即向主管長官報告管束的原因和簡要經過。執行機關也應盡快通知受管束者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的親友或其他適當的機關(構)關於管束的原因。然而,如果無法通知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債務人未履行其義務,執行機關可能會對其進行拘提、管收或限制住居等管束措施。在進行這些措施之前,執行人員應該向主管長官報告這些管束的原因和經過。同時,執行機關也需要通知債務人及其相關人士(如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的親友或其他相關機關),讓他們了解這些管束的原因。然而,如果無法通知到相關人士,例如他們的聯絡資訊無法取得或無法聯絡到他們,那麼執行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不受通知的限制,仍然可以進行管束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