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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2.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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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corn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酒狂殺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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