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 1.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 2.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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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限定人之管束於四款情形(泥醉失能、意圖自殺、暴行鬥毆、必須救護或危害公安),且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Q · 警察可以把人「保護管束」多久?合法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警察對人的管束必須符合四款情形之一:瘋狂或酗酒泥醉到不管束無法救護生命、意圖自殺、暴行鬥毆、其他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且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第二項明定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這是天花板而非建議。超過 24 小時仍未釋放,後段管束即構成違法限制人身自由。
白話解讀
「管束」這兩個字聽起來抽象,翻成白話就是:警消可以把你限制在某個地方、不讓你離開、必要時上手銬。這條規定的不是「警察可以管束誰」,而是「警察不能隨便管束誰」。它劃出了四個窄門,只有踏進這四個門的人才能被合法管束:意識不清到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瘋狂、酒醉到失能)、要自殺的、正在動手打架的、其他必須救護或維護公共安全的。第四款看起來像萬用條款,但它有「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這個嚴苛的補充要件,意思是必須是不管束就會出事的情況,不是「我覺得這人怪怪的」就可以動手。最關鍵的數字在第二項:24小時。這是天花板,不是建議。超過24小時還沒放人,整段管束的後段就是違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定性
管束是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中對人身自由的法定限制手段,指行政機關(實務上多為警察、消防人員)將特定人限制於一定處所、暫時剝奪其行動自由。第 37 條以四款列舉嚴格限定適用情形,並設二十四小時的法定時間上限,目的在於危害預防或緊急救護,而非犯罪偵查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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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老公酒駕被攔下,警察把他關了一個晚上,這合法嗎?▾
酒駕的處理跟管束是兩件事。酒駕本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處理,不需要用管束。只有當人酒醉到無法自理、可能自傷或傷人,警察才能依第 37 條第一款管束,且目的是保護不是處罰,醒了能自理就應該放。酒測完成、酒精值出來後行政程序能處理的都處理完,繼續關著的理由必須是『他現在仍處於失能狀態』而非『酒駕該關』,這兩件事在法庭上會被分開檢驗。
Q2聽說警察可以保護管束鬧情緒的人,是真的嗎?▾
可以,但門檻比一般人想的高。第二款限於意圖自殺、第四款限於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單純情緒激動、講話大聲、跟警察吵架都不夠。若警察將上述狀況概括為『保護你』而管束,事後可主張欠缺法定要件而違法。內行人提示:去申請當時的處理紀錄看警方記載的具體事由,多數情況警方會記『鬧事』『酗酒』之類籠統字眼,這種記載在法庭上撐不住第一款或第四款的具體要件。
Q3保護管束最久可以關多久?▾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二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自開始限制行動自由起算,是法定天花板。
Q4行政執行法 37 條的四款情形是什麼?▾
瘋狂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意圖自殺、暴行鬥毆、其他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且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
Q5什麼叫即時強制?▾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無待義務人不履行而即時所為之強制處置,管束是其中對人的手段。
Q6管束跟拘留差在哪?▾
管束是危害預防與救護、不需犯罪嫌疑、上限 24 小時;刑訴拘留針對犯罪嫌疑、須移送法官審查。
Q7遭違法管束怎麼救濟?▾
記錄起算時間 → 要求說明依據第幾款 → 申請管束紀錄 → 提確認違法之訴 → 依國賠法請求賠償。
Q8管束逾時的國賠怎麼申請?▾
先以書面向執行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或逾期未協議得提國賠訴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起 2 年。
Q9怎麼證明管束逾時?▾
調取記載被帶入時間的管束紀錄、派出所監視器、報案紀錄,與釋放時間比對是否逾 24 小時。
Q10家人被管束我該先做什麼?▾
先問清楚他幾點被帶走並要求記下,這是 24 小時倒數起點;同時要求警方說明管束依據第幾款。
Q11行政執行法 37 條 vs 警職法 19 條管束差在哪?▾
兩者要件呼應、同受 24 小時拘束,警職法是警察行使職權的特別規定,行政執行法是即時強制的一般依據。
Q12管束 vs 刑訴拘提逮捕差在哪?▾
管束為危害預防不需犯罪嫌疑、不可辦案;拘提逮捕針對犯罪嫌疑、須 24 小時內移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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