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為1️⃣阻止犯罪、2️⃣危害之發生或3️⃣避免急迫危險(公益考量),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不以措施相對人違反行政法❌義務為必要
無須踐行行政執行之❌告誡、核定程序
II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從嚴解釋行政機關之法定職權&須注意比例原則(緊急事態、採取適當且最小侵害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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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救濟
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要件:
1、法定職權存在(法律依據)
2、有緊急情況存在
3、有必要處置措施
giselle7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又稱警察強制;
救濟:第41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