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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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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為1️⃣阻止犯罪、2️⃣危害之發生或3️⃣避免急迫危險(公益考量),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不以措施相對人違反行政法❌義務為必要 無須踐行行政執行之❌告誡、核定程序 II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從嚴解釋行政機關之法定職權&須注意比例原則(緊急事態、採取適當且最小侵害之手段) * 41救濟
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要件: 1、法定職權存在(法律依據) 2、有緊急情況存在 3、有必要處置措施
giselle7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又稱警察強制; 救濟: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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