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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1. 1.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2.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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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即時強制:政府為阻止犯罪、避免危害或急迫危險,可不發公文當場管束人、扣留物、進入住宅。

Q · 警消稽查員沒給公文就把我帶走或扣我東西,合法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避免危害發生或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包含對人管束、扣留物品、進入住宅等四種手段,現場不需事前書面公文。但機關事後須能說明當下確有「即時處置之必要」,且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不符合者,當事人可於 30 日內提行政救濟並依國家賠償法或第 41 條請求賠償補償。

白話解讀

在所有「政府可以對你做什麼」的規定裡,這一條是最危險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條。一般行政程序需要先發通知、給陳述意見的機會、做成處分後再執行。但這條說:如果情況急迫(要阻止犯罪、危害正在發生、危險迫在眉睫),政府可以跳過所有程序,當場對你動手。可以管束你的人身(限制行動自由)、可以扣你的東西、可以闖進你家、可以做其他必要的處置。注意這四種手段的順序,從輕到重排列,但每一種在發生的當下都不需要法官同意、不需要書面公文、不需要事前告知你。換句話說,當警消衛環稽人員出現在你面前說「我現在要對你做X」的時候,他的法律依據可能就是這條。你不能當場拒絕(拒絕可能構成妨害公務),但事後你可以挑戰它是否合法。

法律定性

即時強制指行政機關在阻止犯罪、避免危害發生或排除急迫危險之必要情況下,無須事前作成書面處分或事先告知,即可當場對人民人身、財產或住宅採取強制措施的制度。其手段限於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進入住宅建築物及其他依法定職權之必要處置四類,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事後審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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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沒拿出證件就把我帶走,我事後能告嗎?

可以。即時強制雖不需要事前書面公文,但執行人員應主動表明身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沒有表明就執行屬程序瑕疵,你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可提確認違法之訴。被帶走時的全程錄影是關鍵證據,知道這點的人會在被攔下第一秒就把手機切到錄音模式。

Q2稽查員當場把我的東西扣走,我多久能拿回來?

依第 36 條第二項第二款扣留物品,下游第 38 條規定原則上扣留不得逾 30 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才能延長,最長不超過 2 個月,無繼續扣留必要時須立即發還。務必索取扣留物品清冊,沒有清冊的扣留事後幾乎都會被認定違法,這是你拿回東西甚至求償的入場券。

Q3消防隊破門救人發現是誤報,門誰來修?

若是符合即時強制要件的合法破門(有迫切生命身體危害),雖合法仍構成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依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因即時強制致財產損失者得請求補償,向執行機關提出補償申請即可。補償採實際損失,修門發票、估價單、原門板照片都要留好,別為了感謝消防員就默默自掏腰包。

Q4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範即時強制,政府在阻止犯罪、避免危害或急迫危險時,可不經事前程序當場對人、物、住宅採取強制措施,是正當程序的事後審查例外。

Q5即時強制是什麼意思?

指行政機關在急迫情況下無須事前處分或告知,當場對人民人身、財產、住宅採取的強制措施,限於四種法定手段。

Q6即時強制有哪四種方法?

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其他依法定職權之必要處置,由輕到重排列。

Q7即時強制和逮捕、刑事強制處分差在哪?

即時強制是行政上預防危害、無犯罪嫌疑、免令狀;逮捕與刑事強制處分針對犯罪嫌疑、原則須令狀,走刑事程序。

Q8被即時強制當場該怎麼辦?

保持冷靜不硬抗(避免妨害公務)→ 手機錄影錄音 → 記下單位姓名編號時間地點理由 → 索取書面文件。

Q9對即時強制不服怎麼救濟?

自執行之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一般給付訴訟、確認違法訴訟,再依國賠或第 41 條求償。

Q10即時強制造成的損失能拿多少賠償?

違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實際損害加精神慰撫金;合法但特別損失依第 41 條請求補償,採實際損失計算,須備憑證。

Q11怎麼證明即時強制不合法?

蒐集現場錄影、執行人員身分、有無書面文件,主張當下欠缺急迫性或手段逾越比例原則,舉證責任在機關。

Q12即時強制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管束差在哪?

本條是即時強制總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是警察管束的特別規定;警察執行時兩者可雙重依據並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stant_compulsiongeneral_dispositioncriminal_coercion
啟動依據阻止犯罪/危害/急迫危險之即時必要法定要件 + 書面處分犯罪嫌疑 + 令狀或法定例外
事前程序免通知、免陳述意見、免公文須通知、給陳述意見、作成處分原則須法官令狀
救濟途徑訴願/確認違法之訴 + 國賠或第 41 條補償訴願 + 撤銷訴訟準抗告/抗告等刑事救濟
時效訴願 30 日;國賠 2 年最長 5 年訴願 30 日依刑事訴訟法各別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上の即時強制(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等の個別法に分散)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33조(즉시강제)
🇨🇳 中國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 / 即时强制相关规定)
🇩🇪 德國VwVG § 6 Abs. 2(sofortiger Vollzug)/ Polizeigesetze(unmittelbare Ausführung)
🇫🇷 法國Exécution forcée d'office des décisions administratives(théorie de l'urgence)
🇺🇸 美國Exigent circumstances doctrine(4th Amendment)+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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