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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行政執行法 第 35 條

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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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35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四章,讓行政執行得借用民事執行的程序與救濟機制。

Q · 行政執行可以用強制執行法的救濟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35條,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這代表被執行人與受波及的第三人,除了訴願、行政訴訟外,可能還能使用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異議、第三人異議之訴等程序救濟。但「準用」是依事物本質參酌適用,與行政執行性質不合者不引進,哪些可準用常成爭議焦點。

白話解讀

整個第三章在處理「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拆違建、停止排放、交付物品等等),但是當執行過程進入到具體操作層面,例如:執行人員到現場時碰到第三人主張這東西是他的、執行過程中要怎麼分配費用、執行結束後文書怎麼處理等等,行政執行法的條文不夠細,這時候就把民事強制執行法的第三章(強制執行的撤銷及程序)和第四章(強制執行的救濟程序)整套搬過來用。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打開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救濟工具箱。當行政機關來執行而你或第三人有異議時,原本你以為只能走訴願和行政訴訟(耗時很長),但透過這條準用,你可能可以使用強制執行法上更快速的救濟工具,例如執行異議、第三人異議之訴。看懂這條,你的反擊武器庫立刻擴充一倍。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35條為準用性規範,明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章(強制執行之撤銷及程序)與第四章(救濟程序)。其立法目的在實現立法經濟,使行政執行得借用民事強制執行已建立的程序與救濟機制,而非重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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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可以準用強制執行法的哪些救濟?

主要包括執行異議(針對執行行為本身的瑕疵)、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主張執行物的權利)、債務人異議之訴(針對執行依據的實體爭議)。但「準用」是依事物本質適用,不是全部照搬。實務上最常用的是第三人異議之訴,當財產被誤判為被執行人所有時,這是阻擋執行最有效的工具。

Q2我可以同時提行政救濟和強制執行法上的救濟嗎?

可以。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針對原處分的合法性,強制執行法上的救濟針對執行行為本身的瑕疵,兩者性質不同可以並行。雙軌並行可對執行機關製造雙重壓力,也讓你在不同時間點都有反擊機會。

Q3什麼叫準用?

準用是指依事物本質參酌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與行政執行性質不合的規定不會被引進,因此不等於全部照搬。哪些規定可以準用、哪些不行,實務上常成爭議焦點。

Q4行政執行法第35條是什麼?

明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的程序與救濟規定,是連接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的銜接條款。

Q5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依事物本質參酌適用,性質不合的規定不引進;適用則是全部照搬。準用保留了排除不合理結果的彈性。

Q6準用的是強制執行法哪幾章?

第三章(強制執行之撤銷及程序)與第四章(救濟程序),主要是程序與救濟規範。

Q7第三人異議之訴是什麼?

第三人就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之訴訟,是阻擋財產被誤執行最有效的工具。

Q8行政執行波及我的財產怎麼救濟?

確認自己是第三人 → 即時聲明異議 → 準用強制執行法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 視情況並行行政救濟。

Q9怎麼同時用行政救濟和強執法救濟?

行政救濟打原處分合法性、強執法救濟打執行行為瑕疵,兩者性質不同可雙軌並行,分別在不同時間點施壓。

Q10第三人異議之訴要在什麼時候提?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越早主張越能阻擋對財產的進一步執行,比事後請求損害賠償有效。

Q11怎麼判斷某規定能不能準用?

依行政執行的特殊性質判斷,與其性質不合者不引進,個案常需參酌實務見解與學說。

Q12準用救濟 vs 訴願行政訴訟,哪個快?

強制執行法上的救濟相對快速,行政救濟程序較長。但兩者針對對象不同,實務上常雙軌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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