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35 條
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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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35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四章,讓行政執行得借用民事執行的程序與救濟機制。
Q · 行政執行可以用強制執行法的救濟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35條,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這代表被執行人與受波及的第三人,除了訴願、行政訴訟外,可能還能使用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異議、第三人異議之訴等程序救濟。但「準用」是依事物本質參酌適用,與行政執行性質不合者不引進,哪些可準用常成爭議焦點。
白話解讀
整個第三章在處理「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拆違建、停止排放、交付物品等等),但是當執行過程進入到具體操作層面,例如:執行人員到現場時碰到第三人主張這東西是他的、執行過程中要怎麼分配費用、執行結束後文書怎麼處理等等,行政執行法的條文不夠細,這時候就把民事強制執行法的第三章(強制執行的撤銷及程序)和第四章(強制執行的救濟程序)整套搬過來用。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打開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救濟工具箱。當行政機關來執行而你或第三人有異議時,原本你以為只能走訴願和行政訴訟(耗時很長),但透過這條準用,你可能可以使用強制執行法上更快速的救濟工具,例如執行異議、第三人異議之訴。看懂這條,你的反擊武器庫立刻擴充一倍。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35條為準用性規範,明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章(強制執行之撤銷及程序)與第四章(救濟程序)。其立法目的在實現立法經濟,使行政執行得借用民事強制執行已建立的程序與救濟機制,而非重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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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35條是什麼?▾
明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的程序與救濟規定。
Q2行政執行可以準用哪些救濟?▾
主要為執行異議、第三人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但依事物本質參酌適用,非全部照搬。
Q3什麼叫準用?▾
依事物本質參酌適用,性質不合的規定不引進,不等於全部照搬。
Q4行政救濟和強執法救濟可以一起提嗎?▾
可以。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性質不同,可雙軌並行。
Q5第三人東西被誤執行怎麼辦?▾
可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該物不應被執行。
Q6準用範圍有爭議怎麼處理?▾
個案依行政執行的特殊性質判斷,常需參酌實務見解與學說。
Q7第35條只保護被執行人嗎?▾
不只。受執行波及的承租人、共有人、保管人等第三人也有獨立救濟。
Q8準用後時效或程序怎麼算?▾
依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相關章節規定處理,但與行政執行性質不合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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