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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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34條規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方法強制執行。
Q ·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沒繳會怎樣?
依行政執行法第34條,代履行費用(政府代為履行的費用,例如代拆違建)或怠金逾期未繳納,案件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執行:扣押銀行存款、查封不動產、拍賣動產,金額達門檻時還可能限制出境。性質從「逼你履行義務」轉變為「追討公法金錢債權」,對手也從原處分機關換成專業執行機關。
白話解讀
你以為「代履行費用」和「怠金」是政府為了處罰你才開的單,跟其他罰款沒什麼不同。其實這兩個東西的法律地位很特殊:它們本來是「逼你做事的工具」(你不拆違建,政府找廠商拆,費用算你的;或者每天罰你錢直到你做為止),不是傳統罰鍰。但如果你連這筆費用或怠金都不付,整件事的性質就會轉變:從「逼你履行原本義務」變成「追討一筆公法上金錢債權」。這條就是這個轉軌的開關。它說:你不繳的話,案件會從原本的執行機關「移送」到行政執行分署,由分署用對付欠稅一樣的方法執行你——查扣帳戶、查封不動產、拍賣動產,全部來。所以對你來說,這條是一個警訊:原本你只是要對抗一個拆除命令,現在你可能要對抗的是查封拍賣程序。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34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轉軌規範:當間接強制手段所生的代履行費用、怠金逾期未繳納時,案件由原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改依第二章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使原本的義務履行督促轉換為公法金錢債權的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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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履行費用是什麼?▾
政府代你履行義務(如代拆違建、代清理)所支出的費用,依法由你負擔。
Q2怠金沒繳會被移送嗎?▾
會。逾期未繳即依第34條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Q3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會怎樣?▾
可扣押存款、查封不動產、拍賣動產,金額達門檻可限制出境。
Q4被移送前能不能談分期?▾
可以,且應在繳費期限前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並取得書面同意。
Q5對代履行費用金額不服怎麼辦?▾
應在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爭執金額,不能事後才喊冤。
Q6案件移送後還能繳清嗎?▾
可以,分署會先發執行命令,主動聯絡辦理分期條件較好。
Q7怠金可以減免嗎?▾
原則不由執行機關減免,可申請分期、緩繳或對原處分提訴願。
Q8移送執行會留下不良紀錄嗎?▾
會進入公法債權查詢系統,可能影響貸款、標案、徵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原處分機關階段 | 移送後(行政執行分署) |
|---|---|---|
| 處理機關 | 環保局、公所、衛生局等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
| 主要功能 | 認定費用、催繳 | 查封、拍賣、扣押、限制出境 |
| 案件性質 | 督促履行原義務 | 追償公法上金錢債權 |
| 協商成本 | 較低,可談分期緩繳 | 較高,條件趨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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