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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1. 1.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2. 2.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3. 3.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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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規定危險物扣留原則三十日,延長最多兩個月,合計最長三個月,一年無人領取即歸國庫。

Q · 東西被政府扣留可以扣多久?什麼時候要還我?

依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危險物扣留原則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延長不得逾兩個月,合計最長三個月。一旦扣留必要性消失,機關有「立即發還」的義務,不是走完三十日才還。若扣留物在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所有權即歸屬國庫;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要扣你的東西必須有搜索票?那是刑事程序。行政上的扣留是另一條軌道,這條就是其中一塊地基。它允許行政機關在「預防危害的必要」下扣留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整個動作不需要法官介入,現場就能做。但這條真正的價值不在前段(誰都猜得到危險物可以被扣),而在後面兩項對時間與返還的硬規範。扣留期間原則上30日,理由未消失才能延長,延長最多2個月。也就是說,從你的東西被扣的那一秒起,最久就是3個月,超過這個天花板繼續扣是違法的。如果扣留必要性消失了,機關有「立刻」發還的義務。一年內沒人領或找不到所有人,所有權歸國庫。這三段時間規則告訴你一件事:扣留不是沒收,扣留是有期限的暫時管領,沒人主動主張權利的話,財產真的會被國庫吃掉。

法律定性

危險物扣留是行政機關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所為之即時強制措施,屬暫時管領而非沒收。其法律狀態由三組期間界定:原則扣留三十日、延長不得逾兩個月、一年無人領取歸屬國庫,藉以在危害預防與財產權保障之間劃出明確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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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東西被政府扣留可以扣多久?

原則三十日,原因未消失可延長最多兩個月,合計最長三個月,超過即屬違法扣留。

Q2危險物扣留和沒收有什麼不同?

扣留是暫時管領、不移轉所有權;沒收(沒入)才是所有權移轉,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3扣留必要性消失了機關還不還我怎麼辦?

可正式發函請求發還,逾期未處理得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並可主張遲延損害。

Q4東西被扣一年沒去領真的會歸國庫嗎?

是。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所有權即歸屬國庫,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Q5合法持有的刀具警察也能扣嗎?

可以。判斷標準是「預防危害之必要」,與當初取得是否合法是兩回事,但事後可主張必要性消失請求發還。

Q6扣留可以救濟嗎?

扣留是行政處分,可提訴願;逾期不發還可提給付訴訟;造成損失可依即時強制補償或國家賠償請求。

Q7被扣留時我該拿什麼文件?

務必索取並收下扣留物品清冊或收據,記載品名、數量、特徵、扣留人員與時間。

Q8什麼是應變價發還?

扣留物不易保管或易腐損時,機關得變賣後將價款返還權利人,等同把原物折換成錢還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所有權變動時間上限依據程序救濟
行政扣留(本條)不變動,暫時管領原則30日,最長3個月行政即時強制,無須法官介入訴願、給付訴訟、補償/國賠
沒收/沒入移轉,所有權消滅無,永久剝奪須有法律明文與處分訴願、行政訴訟撤銷
刑事扣押不變動,保全證據或沒收標的依偵審程序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院刑事程序聲明異議、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行政上の即時強制(警察官職務執行法に基づく危険物の一時保管)
🇨🇳 中國《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25条(扣押及其期限)
🇩🇪 德國Sicherstellung gefährlicher Sachen nach dem Polizei- und Ordnungsrecht der Länder(unmittelbarer Zwang)
🇺🇸 美國Administrative seizure of dangerous property under the police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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