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扣留之物,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應即自行或移送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2.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延長扣留期間者,應將其原因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