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7條,當執行機關依照行政執行法第38條進行物品扣留時,應該製作一份收據,詳細記載被扣留物品的名稱和數量,並交給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案件,行政機關在執行時扣留了一批非法藥物。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會製作一份收據,詳細記載這批非法藥物的名稱和數量,然後交給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如果這批非法藥物不便保管或搬運,行政機關可以命令所有人或持有人出據看守或保管,或者封存物品,請求所有人或持有人對其進行看守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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