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1條,對於特別損失補償的請求,在收到請求書後的三十天內,執行機關必須決定是否補償。如果執行機關決定予以補償,則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並載明補償金額,以便領取;如果執行機關決定不予補償,則也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例如,在台灣的一個案例中,一位車主在行駛時遭受到警方的執行擋車,造成車輛損壞。車主向執行機關提出特別損失補償的請求。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執行機關應在收到請求書後的三十天內做出決定。如果執行機關決定予以補償,則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請求人,並載明補償金額,以便車主領取;如果執行機關決定不予補償,則也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請求人,並載明拒絕補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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