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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2.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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