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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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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補償之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0條,當要求特別損失的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以下事項,並在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和住址。 二、如果有代理人,則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和住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的原因事實、理由和證據。 四、請求的補償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 範例:如果一個人因政府部門的過失而受到財產損失,他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提出請求補償的申請。他必須以書面提供個人資料、申請補償的理由和相關證據,並具體說明補償金額的數字,最後簽名或蓋章後提交給該政府部門。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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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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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