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補償之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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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補償之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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