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14 條(施行日期)
- 1.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2.本法修正條文(包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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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民國87年公布、88年5月27日生效;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起施行。
Q · 政府採購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依政府採購法第114條第一項,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該法於民國87年(1998年)5月27日公布,因此自民國88年(1999年)5月27日起正式生效,中間一年為過渡期。第二項另規定,後續修正條文(含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的第7條)自公布日施行,與原始條文的施行時點脫鉤。
白話解讀
一部法律「公布」跟「開始生效」之間可以有空窗期。政府採購法就是典型例子:民國 87 年 5 月公布,但隔了整整一年,到民國 88 年 5 月才正式施行。中間這一年是給各級機關、廠商、採購從業人員準備的過渡期。這條藏了一個有趣的尾巴:第二項是民國 91 年才補上去的。因為民國 90 年修正第 7 條時沒明訂施行日期,業界陷入「條文已公布但不確定什麼時候適用」的混亂,後來才補這一項說明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這條教你的不是採購規則,是一個更底層的東西:「法律什麼時候長出牙齒」。公布不等於生效,一字之差決定你手上的案子用新法還是舊法。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14條為全法的施行日期規定。第一項明定本法自公布後滿一年施行,設置一年過渡期供機關與廠商適應新制;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處理個別條文修正與原始條文施行時點不一致的問題。本條是判斷採購案件適用新法或舊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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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什麼時候施行?▾
依第114條第一項,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民國87年5月27日公布,88年5月27日正式生效。
Q2公布和施行有什麼不同?▾
公布是法規文字登載公報、對外知悉;施行是條文產生拘束力、開始被適用。兩者是獨立事件,政府採購法兩者間隔一年。
Q3政府採購法為什麼公布後一年才施行?▾
採購制度屬重大變革,留一年過渡期供各機關與廠商教育訓練、系統調整,並配合舊稽察條例修法進度。
Q4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跟原始條文一樣嗎?▾
不一定。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含90年修正的第7條)自公布日施行,與原始條文一年過渡期的時點脫鉤。
Q5怎麼判斷我的採購案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先確認案件關鍵時間點,再比對該條文的施行日期,落在施行日前用舊法、後用新法。
Q6中央法規標準法跟施行日期有什麼關係?▾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法規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日生效,政府採購法第114條即採此設計。
Q7政府採購法第7條的施行日期為什麼特別?▾
90年修正第7條時未明訂施行日期,造成適用混亂,91年才增訂第114條第二項補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Q8法律公布後第幾天生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無特別規定者公布日起第三日生效;但有明定施行日期者(如本條)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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