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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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 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二、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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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統包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時的範圍。該條款明確提到了兩項範圍,即工程採購和財物採購。 首先是工程採購,包括了細部設計和施工,同時也可以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以及一定期間的維修或營運等相關事項。 其次是財物採購,同樣也包括了細部設計、供應和安裝,並可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以及一定期間的維修或營運等相關事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機關在同一採購契約下處理多個相關事項,從而提高效率。例如,當機關進行工程採購時,除了需要進行施工之外,還需要考慮到相關的設計、測試、訓練等方面,因此可以將這些事項納入統包範圍,便於一次性處理。同樣,對於財物採購來說,也可以將供應、安裝等各個環節納入統包範圍,以便於統一管理和操作。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及其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60031) 統包實施辦法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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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