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9.24
統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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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
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二、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 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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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