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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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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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第7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時,招標文件應規定評審標準,包括廠商的技術能力、設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這表示在統包辦理招標時,機關在評選投標廠商時應考慮其技術能力、設計方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等因素。例如,在選擇統包商時,機關可以根據廠商的過去工程實績、相關證書和資格以及他們提出的設計和計劃文件來評估其技術能力、設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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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