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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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統包工作之範圍。 二、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三、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四、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五、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 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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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機關以統包方式進行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以下事項: 1. 統包工作的範圍。 2. 完成統包工作後應達到的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3. 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方面應遵循或符合的規定、設計準則和時程安排。 4. 主要材料或設備的特殊規範。 5. 選擇承包廠商的評審標準。 6. 投標廠商在投標文件中應提供的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的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 參考資料:統包實施辦法、統包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司法院公布日期:105年3月11日)
- 法令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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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