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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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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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統包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如果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在設計方面的履約能力資格。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其中規定了機關在實施統包方式時,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具備設計方面的資格。這樣可以確保投標廠商具備執行設計工作的相關能力。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機關計畫進行一個統包工程,其中包含了設計和施工兩個部分。招標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在設計方面具備相關的專業能力或經驗。這樣可以確保選擇的廠商能夠在設計階段提供高品質的工作。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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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