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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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 2.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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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機關以統包方式進行招標時,應根據工程或財物的性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負責細部設計和施工的廠商;二、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的廠商;三、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和安裝的廠商;四、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和安裝的廠商。此外,按第2項規定,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允許特定數量的廠商共同投標。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有關統包實施的規定進一步說明了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應添加哪些內容。例如,招標文件應詳細說明統包方式的實施細節,包括分包情形、統包人選的篩選、分包人選的審查等。同樣地,招標文件中應該明確規定統包人和分包人的權利義務、履約保證金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01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18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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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