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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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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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第8條,機關在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得標廠商的設計必須送往機關或由機關指定的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才能用於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如果設計需要進行變更,廠商必須獲得機關的同意或按照機關的通知進行。如果變更是因為廠商無法控制的原因,廠商可以要求機關支付因此而增加的必要費用。 三、如果設計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或者無法按照機關的通知進行變更,機關有權終止或解除合約。 有關統包實施辦法第8條的典型案例是台灣高雄壽山工程當中,廠商在進行設計時出現了一些問題,造成設計結果無法符合機關的要求。機關在該案中根據該法條終止了合約,並需要根據情況進行相應的賠償。這個案例展示了統包實施辦法第8條中所規定的設計不符合契約規定或變更無法進行時,機關有權終止或解除合約的情況。
- 求償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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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