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統包實施辦法第 9 條講述了機關以統包方式進行招標時,對於得標廠商所設計的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對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侵害,有以下兩點規定: 1. 機關要求得標廠商設計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將由廠商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 機關有權依據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的權利,或取得相關的授權。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統包方式下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侵權問題進行規範。在招標文件中,機關應該明確規定得標廠商在設計成果方面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如果機關有需要,他們可以取得得標廠商的智慧財產權或者進行授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機關的權益並確保廠商在設計成果方面的責任。 例如,一個政府機關以統包方式進行了一個道路建設的招標,並將設計工作交由得標廠商負責。在招標文件中,機關明確規定得標廠商在設計成果方面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侵權問題。如果在設計的過程中,得標廠商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得標廠商將需要自行處理相關的問題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如果機關有需要,他們可以與得標廠商商討取得智慧財產權的事宜,或者取得相關的授權以確保機關可以合法地使用設計成果。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統包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