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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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三、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七、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 2.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 3.第一項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在投標時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的共同投標協議書,該協議書需要載明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的名稱、地址、電話和負責人等資訊。此外,協議書還需要明確共同投標廠商的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各成員在得標後所負責的主辦項目和其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以及各成員在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的事項。協議書還需條列契約價金的請(受)領方式、項目和金額,並約定如果成員發生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導致無法共同履約時,同意由其他成員或其他廠商接替履行契約的權利和義務。最後,協議書還應包括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在投標時需要提供經公證或認證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且該協議書的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時,應以契約規定為準。此外,第一項協議書的內容在機關未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變更。 例如,如果兩家公司合作進行共同投標,他們需要準備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其中包括了各自公司的基本資訊、代表人和負責事項等。如果後續發現協議書中的某些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則應以契約規定為準。而在沒有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協議書的內容不得變更。 參考資料: - 共同投標辦法(行政院公告)
相關函釋 1 則
- 投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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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