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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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招標文件應規定共同投標廠商需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的代表廠商繳納。如果有需要提供擔保的話,也是一樣的規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共同投標方能夠共同承擔相關責任,並提供必要的擔保。 例如,《政府採購法》的第102條第3項规定: "在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加標案時,機關可以要求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 這個法條確認了機關有權要求共同投標方共同繳納押標金的權利。 試舉一个共同投標的例子:A公司和B公司一起參與了一個政府採購標案,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A公司和B公司需要共同繳納押標金和保證金。他們之間簽訂了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由A公司作為代表廠商,代表兩家公司繳納相關費用。這樣,無論是押標金還是保證金,都是由A公司來負責繳納。
- 投標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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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