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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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8條,當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規定共同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必須由每個成員共同簽名,或者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的代表人簽署。同時,投標文件的補充或更正,以及契約文件的簽署、補充或更正也適用相同的原則。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108年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50079
- 投標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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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