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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