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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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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8條,當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規定共同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必須由每個成員共同簽名,或者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的代表人簽署。同時,投標文件的補充或更正,以及契約文件的簽署、補充或更正也適用相同的原則。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108年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50079

  • 投標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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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投標辦法第 8 條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投標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