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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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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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7條的規定,招標公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案號:招標公告應標示相應的案號。 二、機關資訊:應標示招標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以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摘要:應簡要說明招標標的的名稱和數量。如果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的權利,也需要在公告中說明擴充的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領取:應標明領取招標文件的地點、方式、售價以及購買該文件的付款方式。 五、投標文件截止:應標明收受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如果是公開開標,應標明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七、押標金:如果需要押標金,應標明押標金的額度。 八、履約期限:應標明履約的期限。 九、投標文件文字使用:應標明投標文件應使用的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應標明招標與決標的方式,並說明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公告金額:應說明是否屬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國際條約或協定適用:應說明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應簡要說明廠商的資格條件。 十四、財物採購性質:如果是財物採購,應說明其性質是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公共工程技師簽證:應說明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 十六、其他指定事項:應說明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以上解釋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7條之規定。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投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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