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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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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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機關在第一次公告中無法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可以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在辦理第二次公告時,不需要受到三家廠商的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限制性招標是在無法在第一次公告中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情況下,可以在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改為限制性招標。這意味著在第一次公告中如果無法參與三家以上的廠商,機關可以從已經參與的廠商中選擇進行限制性招標。而在進行第二次公告時,則不需要受到三家廠商的限制,可以自由進行招標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某機關在第一次公告中只收到兩家廠商的報價或企劃書,無法達到三家以上的要求,並且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該機關可以改為進行限制性招標,選擇從這兩家廠商中進行決標。而在第二次公告時,即使只有這兩家廠商參與,仍然可以進行招標,不需要再次受到三家廠商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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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