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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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 2.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
- 3.前項通知結果,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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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以下是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當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如果機關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的公告已包含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的所有資料,那麼機關就可以免去另備招標文件的步驟。此外,如果公告或招標文件已經訂明開標的時間和地點,那麼開標和監辦的程序就不適用於這種情況。 2. 根據該法條第2項,機關可以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交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在審查後通知被選中的廠商提交正式文件。 3. 根據該法條第3項,如果在通知結果中被要求提交正式文件的廠商不到三家,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可以核准改為使用限制性招標的方式。 這些解釋和範例可以在《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4條、第47條和第49條中找到相關的資料支持。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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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