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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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2.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 3.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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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招標金額若超過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有以下三種辦法: 1.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可以進行限制性招標。 2.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並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提出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的適當理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可以進行限制性招標,無需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3.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的規定,可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可以在主管機關的資訊網路或政府採購公報上公開,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然後選擇符合需要的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根據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第二款規定辦理的情況,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更為嚴格的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根據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情形,機關可以在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在開標後當場審查,直接進行決標。 以上解釋來自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政府採購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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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