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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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1條的內容如下所示: 1. 為建立政府採購法第100條第2項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制度,促進堪用財物流通,減少政府支出,特訂定本辦法。 2. 機關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來看,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建立機關堪用財物的無償讓與制度,以促進堪用財物的流通,並減少政府的支出。這項辦法的適用範圍是機關堪用財物的無償讓與,在法律法規沒有其他特定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 第一百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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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