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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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應隨時檢討處理,以期物盡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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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2條」的規定,機關應該隨時檢討多餘不用的堪用財物,以確保這些財物被充分利用。這種處理方式可以是透過無償讓與的方式將這些財物轉讓給其他機關或者機構,讓它們能夠更好地利用這些財物。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機關的財物資源能夠得到有效的運用,以促進公共事務的進展和提高行政效率。 範例:例如某個政府機關擁有一個閒置已久的辦公大樓,由於其他機關的需要,該機關檢討後決定將這個空置的辦公大樓透過無償讓與的方式轉讓給另一個需要辦公場所的機關,這樣可以達到多方面的效益,包括節省資源、提高資源運用效率等。根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轉讓交易是符合法規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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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